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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將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執行的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六稅兩費”)減半征收的稅收優惠延期到至2024年12月31日,并將適用范圍由原先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擴展到“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配套印發《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就減稅資格判定等征管問題予以明確。
讀懂新“六稅兩費”減半優惠政策,凡人以為可以從兩個維度著手。
一:判定“六稅兩費”優惠資格的“三步曲”
判定企業是否符合“六稅兩費”減半優惠政策范圍,總的來說可以按照三個步驟依序進行。
首先,判定納稅人是否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即符合“六稅兩費”減半優惠范圍,在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不需要進行其他判定。
如果納稅人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下來需要判定是否是“個體工商戶”。如果是個體工商戶,也符合“六稅兩費”減半優惠范圍。
如果納稅人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不是個體工商戶,就需要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10號公告中小型微利企業同樣遵循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同時符合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335”的判定標準。
如圖:
二:小型微利企業適用“六稅兩費”優惠的三種情況
由于企業是否小型微利企業需要按年度判定。因此小型微利企業“六稅兩費”優惠也是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結果判定,其“小型微利企業”減稅資格有效期一年,即:自辦理匯算清繳年度的7月1日起到次年6月30日期間內享受。同時3號公告中設定的“六稅兩費”整體優惠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此具體判定可分正常匯算企業、新設立企業和特別情形企業三種情況分別判定:
(一)一般納稅人企業按照匯算結果分年判定優惠資格
企業2021年5月31日前辦理2020年匯算清繳結果確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六稅兩費”自2022年1月1日起到2022年6月30日,可享受減半征收。
企業2022年、2023年5月31日前辦理上年匯算清繳結果確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六稅兩費”自2022年7月1日起到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1日起到2024年6月30日,可享受減半征收。
企業2024年5月31日前辦理2023年匯算清繳結果確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六稅兩費”自2024年7月1日起到2024年12月31日,可享受減半征收。
其中,企業當年辦理上年匯算清繳結果確定為非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對應期間不能享受減半征。
企業 | 匯算清繳 | 是否小型微利 | 是否享受優惠 | 作用期間 |
一般納稅人,非個體工商戶 | 2021年匯算2020年 | 是 | 是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
否 | 否 | |||
2022年匯算2021年 | 是 | 是 |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 |
否 | 否 | |||
2023年匯算2022年 | 是 | 是 |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 |
否 | 否 | |||
2024年匯算2023年 | 是 | 是 |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
否 | 否 |
(二)新設立一般納稅人企業在首次匯算前,按行業、人數、資產、稅費種判定優惠資格
新設立一般納稅人企業,首次匯算前申報“六稅兩費”的,當場判定優惠資質。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資質時,不需要考慮“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條件,只需要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對應期間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即可。對應期間按照“六稅兩費”的稅(費)種申報期限判定:按月申報的,以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判定。設立當月即需要按次申報的,以設立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判定。
新設立一般納稅人企業首次匯算后,按匯算結果確定優惠資質。首次匯算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自匯算次月1日(不是7月1日,如3月10日匯算,即自4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按次申報的,自匯算之日起(如3月10日匯算,即自3月10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新設立一般納稅人企業首次匯算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企業 | 首次匯算清繳 | 稅種申報方式 | 判定方式 | 作用期間 |
新設立一般納稅人,非個體工商戶 | 前 | 按期申報 | 按上月末人數、資產判定 | 自設立日到首次辦理匯算申報當月 |
按次申報 | 按設立時人數、資產判定 | 自設立日到首次辦理匯算申報當日 | ||
后 | 按期申報 | 按匯算結果判定 | 自辦理首次匯算次月1日到次年6月30月 | |
按次申報 | 自辦理首次匯算當日到次年6月30月 |
(三)特別情形企業按照匯算結果、屬期動態調整優惠資格
1.非個體工商戶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追溯到匯算結果作用期間,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追溯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2.非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小型微利企業資格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對納稅人達到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而未登記,經通知登記逾期仍不登記的,自通知期限屆滿的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