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樂享財稅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網站
代理記賬許可證:DLJZ37011220180010
企業名稱:山東樂享財稅管理有限公司
專線:400-6979-788
手機:15069135988
郵箱:3522731887@qq.com
網址:www.49044.cn
地址:濟南市歷城區花園路101號海蔚大廈1902室
合伙企業股東分得的所得應該如何交納所得稅
合伙企業作為一個比較特殊的法人主體,本身并不是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但是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主體,又與納稅義務息息相關。首先我們介紹一下合伙企業“先分后稅”的納稅原則。
一、什么是合伙企業的先分后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現將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合伙企業。
二、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合伙企業的先分后稅,指的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合伙人的協商決定、合伙人實繳比例、平均分配的順序,確認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比例。作為合伙企業主體來說,本身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人,但是應按合伙人類型不同,自然人交納個人所得稅,法人及其他組織交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即使合伙企業賬面留存的利潤沒有作出實際分配,在實務層面,也會認定為視同分配,合伙人計算交納所得。
二、先分后稅的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區分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綜上兩個文件,對于合伙企業收入類型的劃分,需要區分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如果屬于經營所得的分配,那么自然人股東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法人股東正常計入“投資收益”,匯算企業所得稅;如果屬于其他所得中股息紅利的分配,那么自然人股東按照“股息紅利”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法人股東依然計入“投資收益”,匯算企業所得稅。
注意:此時法人股東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屬于居民企業之間的投資,不能享受居民企業之間投資所得的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政策。因為是間接架構,且合伙企業也不是居民企業!
四、合伙企業多層嵌套的意義?
由于合伙企業在所得稅上屬于稅收透明體,企業的所得利潤直接穿透計入合伙人收益,僅從納稅次數來講,實現了節稅。
再者,對于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來說,根據投資的杠桿效應,實際投資人間接持股了實體公司,實現多層嵌套的架構控制,每層嵌套僅持股51%就可以實現控制權,可以投入較少的資金,實現股權的杠桿放大效應,實現Z終的控制權。節約了投入資金。
2017年1月的解析——
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由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合伙企業該如何計算預繳個人所得稅呢?今天小編帶您來了解。
提問
合伙企業怎樣計算預繳個人所得稅?
解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來源:稅屋綜合